隋唐时期的经济制度是什么

2017-11-18

  隋朝经济上的政策制度成就了隋初的开皇之治。下面是学习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隋朝经济制度,供大家阅读!

  隋朝经济制度:均田制度

  582年,隋朝在北朝均田制的基础上重颁均田令。

  均田令的主要内容是:自诸王以下至正七品的都督,受永业田自100顷递减至40亩;普通百姓受田遵照北齐之制,丁男一人受露田80亩(妇人40亩),永业田20亩;限额内的奴婢和普通百姓一样受田,京官还有职分田,一品官5顷,每品以50亩递减;官吏还有公廨田以供公用。均田制的实行,对隋朝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唐代的均田制度直接继承于隋代,在许多方面又有所发展,变得更加周密完备。642年颁布均田令,男子(18-60岁)每人受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官员按品级受不同数量的永业田,勋官受不同数量的勋田,还分别人领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和公廨田;道士女冠和僧尼寡妻妾及笃疾、废疾者亦能得到少量授田。另外还放宽了对买卖永业田、口分田的限制。 隋唐用来授田的土地,主要是无主的荒地,它不是要打乱人们的现有土地重新分配,因此,未触动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尽管如此,它仍对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第一,它使无地少地的农民可以获得一些土地,并有鼓励垦荒的作用。

  第二,它对土地兼并也有一定的抑制作用。第三,它使农民在战乱中所获土地以及其原有土地作为授田进行合法登记,保障了他们的土地所有权,调动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均田制本身存在着国有土地和么有土地的矛盾,既限制土地买卖,又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买卖,这是导致其逐步瓦解的根本原因。人口增殖过快,土地还授过少,也是均田制瓦解的重要因素。唐朝中期以后,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与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均田制开始退出历史舞台,宋代以后遂成历史名词。

  隋朝经济制度:户籍制度

  公元585年,隋文帝下令“大索貌阅”,检验是否以丁壮诈老诈小,进行全国性的户口清查。同时,还实行“析籍”政策,规定堂兄弟以下分立户籍,以防容隐。还采纳高(匕火页)的建议,实行“输籍定样”,由朝廷制定统一的税务登记格式,将各户所输课税,依家产定额,写入删籍。每年五月初五,令百姓三党或五党(每党一百家)共为一团,依定样确定户等。这样百姓无法逃税漏税,地方官吏也难以从中作弊,租税得以直输朝廷。唐代检查户口、劝课农桑的基层组织是乡里。户口统计有籍与账两类,一年一造账,三岁一造籍。年终各里登记每户的户口、年龄及田地广狭的记录称之为手实,把手实汇总起来就是乡账。而计账是户部根据乡账所载本年户口,预计下年的赋税收入。

  隋朝经济制度:赋税制度

  隋初规定丁男一床纳租粟3石,调绢1匹、绵3两,单丁和奴婢交纳一床的一半。18岁-59岁的丁男,每年要服役一个月,后改为,21岁到59岁的丁男,徭役由30日减为20日,绢1匹(4丈)减为2丈。比前代简单明了,而且出现了“输庸代役”的新特点,“人年五十,名役收庸”。唐初到安史之乱前,主要赋税制度是租庸调制,其课税对象一是田,二是户,三是身。课户每丁每年纳粟2石,称作租,纳绢2丈、绵3两,称作调;服正役20天,不役者折收绢,每日合3尺,这种以绢折役的办法称作“输庸代役”。和隋朝相比,最大的区别是庸的确立和制度化,“输庸代役”不再受年龄的限制。除租庸调之外,还征收户税和地税。户税源于北齐,继承于隋,玄宗时户税成为一项制度,课征对象是全国所有民户,以资力定税而不问身丁,自王公以下都要按户等高低交纳。地税来源于隋代的义仓税,最初属于强制性的民间备荒食粮,按亩征收。唐玄宗时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赋税收入。唐朝中期后,随着均田制的瓦解,租庸调制逐步为两税法所取代。780年,唐德宗任用杨炎为宰相,宣布实行两税法。基本内容是:一是废除以前的租庸调和一切杂税,各项税种都并入两税。

  第二,不论主户、客户,一律就地落籍纳税,居无定处的行商于所以郡县纳相当于资财三十分之一的商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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