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医保生育流程

2017-06-02

  长春市医保生育险,请问怎么使用。办理长春生育保险报销有哪些具体的步骤。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长春市医保生育流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长春市生育流程办理流程

  办理事项

  办理《再生育证明》

  办理依据

  1、《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受理机构

  双方都是本省户籍的:1.双方都为非农业户口或双方都为农业户口。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结婚登记地乡(镇、街道)/社区(村)办理。2.一方为非农户口,一方为农业户口。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结婚登记地乡(镇、街道)/社区(村)办理。3.至少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双方均为高校集体户口的到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或者夫妻结婚登记地街道/社区办理;有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的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结婚登记地乡(镇、街道)/社区(村)办理。一方是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想要在本省(市)办理的,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结婚登记地乡(镇、街道)/社区(村)办理。

  办理条件

  一、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四)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且不能生育的;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及其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子女,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三)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四)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五)居住在边境县(市、区)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或者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办理流程

  1.符合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件。

  2.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人口计生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签署意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并在三十日内,对符合规定的发给再生育证明;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3.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由省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发给再生育证明;

  4.符合规定申请再生育的,领取再生育证明后方可生育。

  提交材料清单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近期免冠照片,一胎生育情况证明。

  2.双方或一方为流动人口的,还应提交《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办理

  办理时限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接到申请签署意见后,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并在三十日内办结

  咨询投诉

  吉林省阳光计生服务电话—12356

  温馨提示

  再生育证明要在生育前办理.

  生育报销报销范围和标准

  1、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3、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4、职工产假津贴,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5、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报销范围

  女职工报销范围:

  一是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在规定的休假期内享受生育津贴;

  二是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可报销生育医疗费;

  三是可报销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四是妊娠妇女享受一次性围产期补贴。

  男职工报销范围:

  一是可报销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费用;

  二是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或新生儿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50%;

  三是在配偶生育期间,可领取15天的生育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报销标准

  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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