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分散辩论特点和技法

2019-04-09

  辩论,是一个汉语词语,意思是彼此用一定的理由来说明自己对事物或问题的见解,揭露对方的矛盾,以便最后得到正确的认识或共同的意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分散辩论特点和技法,欢迎借鉴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相互辩论。”这就是庭审中的分散辩论,它是一种特殊的辩论形式,存在于法庭调查之中,特别是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公诉人举证以后,辩护人往往对公诉人的举证提出异议,此时,公诉人不应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截然分开,而应及时将举证与辩论相结合,将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相结合,有理、有据、有节的阐述公诉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在强调公诉方证据具有可采信性的同时,还可以主动要求辩护人就其观点向法庭出示证据,不能出示证据证明其观点的,法庭则不应予以采信。公诉人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不能仅仅处于被动防守状态,要灵活的将举证和辩论结合起来,以守为攻,争取并占据庭审中的主动权。

  分散辩论时要注意两点:

  第一、分散辩论不属于庭审的一个独立阶段,仍然原于法庭调查阶段。它所要解决的是某一个或某一系列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问题,即通常所说的法庭质证阶段。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法庭调查阶段对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是法律规定的。所以分散辩论往往只针对对方证据不被己方接受而提出异议或者在提出新的证据的情况下进行,主要运用说明和驳斥两种方法,且只针对某一具体问题进行,而不是全面展开。如果说集中辩论是面,那么分散辩论则是对每一个点的辩论的体现。

  第二、公诉人代表国家指控犯罪,首先对自己当庭出示的证据做到胸中有数,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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